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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被执行人详情

  • 被执行人姓名/名称:
    戚*
  • 身份证号/组织机构代码:
    371421********6771

案件详情信息

  • 立案日期:
    2019-04-12
  • 执行案号:
    (2019)冀1126执224号
  • 执行依据文号:
    (2018)冀1126民初1438号
  •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:
    故城县人民法院
  • 执行法院:
    故城县人民法院
  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
    判决如下: 被告王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44223元,被告陈朝军、徐洪玉、戚意每人赔偿原告22111元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案件受理费500元,由四被告共同承担。 判决如下: 被告王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44223元,被告陈朝军、徐洪玉、戚意每人赔偿原告22111元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案件受理费500元,由四被告共同承担。
  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
  •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: